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前进增值税实质性增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之为纳税人)再次发生增值税增值税销售不道德或者进口货物,原限于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限于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置农产品,原限于10%扣减亲率的,扣减亲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置用作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减亲率计算出来进项税额。 三、原限于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亲率调整为13%;原限于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增值税不道德,出口退税亲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牵涉货物劳务、再次发生前款牵涉跨境增值税不道德,限于增值税免除免税办法的,购置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税增值税的,继续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亲率,购置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税增值税的,继续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亲率;限于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继续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亲率,在计算出来免抵退税时,限于税率高于出口退税亲率的,限于税率与出口退税亲率之差视作零参予免抵退税计算出来。 出口退税亲率的继续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再次发生跨境增值税不道德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继续执行:进出口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标明的出口日期不尽相同;非进出口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增值税不道德,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出示时间不尽相同;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开具的出境货物备案表格上标明的出口日期不尽相同。
四、限于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物品,退税率为11%;限于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税增值税的,继续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税增值税的,继续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继续执行时间,以免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出示日期不尽相同。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暂停继续执行,纳税人获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开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仍然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仍未抵扣完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容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并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嗣后按照以下规定确认进项税额: 1.获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标明的税额; 2.获得标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来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获得标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获得标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来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零点“购置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改动为“购置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容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之为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之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获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之为四项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到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多达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明确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解》(财税〔2016〕36号印发)继续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反感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合乎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限于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合乎上述规定条件的,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限于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认限于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仍然调整,以后年度否限于,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出来确认。 纳税人可计提但并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认限于加计抵减政策当期悉数计提。
(二)纳税人不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返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作进项税额补足的,不应在进项税额补足当期,适当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半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出来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之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半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小于当期可抵减半加计返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半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大于或相等当期可抵减半加计返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半加计返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半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之后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再次发生跨境增值税不道德不限于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杂货出口货物劳务、再次发生跨境增值税不道德且无法区分不得计提加计返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不得计提加计返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区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再次发生跨境增值税不道德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不应分开核算加计返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索取限于加计抵减政策或元神减少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六)加计抵减政策继续执行届满后,纳税人仍然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暂停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免税制度。 (一)同时合乎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归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倒数六个月(按季纳税的,倒数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皆小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高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人免税前36个月未再次发生索取留抵免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人免税前36个月并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惩处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用即征伐即弃、先征后抵(弃)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之为增量留抵税额,是所指与2019年3月底比起新的减少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容许归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容许归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包含比例×60% 进项包含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人免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标明的增值税额占到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不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归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再次发生跨境增值税不道德,限于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合乎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人归还留抵税额;限于免除免税办法的,涉及进项税额不得用作归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获得归还的留抵税额后,不应适当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按照本条规定再度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归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倒数期间,不得反复计算出来。 (七)以虚促进项、欺诈申报或其他愚弄手段,索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受贿其索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八)归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承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继续执行。 前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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